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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颁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主要内容如下:第1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2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4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第5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第6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和诉讼保全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遭滑概述

荣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往往涉及国外当事人,或某些诉讼行为需要在国外完成,所以,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通常要比国内民事诉讼的期间要长。例如关于国际民商事案件一审被告的答辩期,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是30天,比国内民事诉讼中的相应期间多了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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