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知名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971033899

将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将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将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例如,由海上运输中的交通事故和航空运输中的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侵权行为;由产品责任而引起的侵权行为等。这些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有所不同,由此种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完全套用上述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此,在这里专门讨论几种特殊类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公路交通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有关公路交通中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国内立法实践,并未显示出特别的发展,侵权行为地法仍是许多国家解决这类问题的主要冲突原则。美国自“贝科克诉杰克逊”案之后,公路交通中侵权行为适用“最密切联系州(国)法”。1968年10月,第十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关于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公约于1971年5月开始签字,1975年6月生效。目前有12个成员国、3个非成员国已批准生效。公约对准据法的规定主要是第3条。根据其规定,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是事故发生地国法。但也有例外:(1)如果仅有一辆车涉及事故,且它又是在非事故发生地国登记的,则可以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有两辆或两辆以上的车涉及事故,则只有在所有车辆均在同一国内登记才能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有一人或数人与事故有关,而在事故发生时在车辆之外并可能负有责任,则要求所有这些人均在车辆登记地国有惯常居所,才能适用登记地国法。(2)如果车辆没有登记或在几个国家登记,则以车辆的经常停放地法取代登记地法。同时,公约还规定,不管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在确定责任时,应考虑事故发生时当地有效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规则。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支配以下事项:(1)责任的根据和范围。(2)免除责任以及任何限制责任和划分责任的理由。(3)侵害或损害的存在及其种类。(4)损害赔偿的方式及范围。(5)请求权的转让和继承。(6)遭受损害和能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人。


襄阳知名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江平
执业证号:14206201010797443
联系电话:15971033899
电子邮箱:397360729@qq.com
QQ/微信:397360729
联系地址:襄阳市长虹北路118号中润云邦大厦五楼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