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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等环节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等环节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等环节上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际因素或外国因素。这里所讲的国际因素中的“国际”应作广义的理解,除了通常意义上所指的外国之外,有时还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知识产权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具体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原产地名称等内容;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具体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版权和音像以及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等。

国际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知识产权虽然也是一种财产权,但其客体是智力成果,属于精神财富,既不是有体物,也不是行为;第二,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须经法律直接确认;第三,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第四,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只有权利主体本人才能享有这种权利,其他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特别规定,不得享有或使用这种权利;第五,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境内根据该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则没有效力;第六,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国际私法研究的国际知识产权,除了具有以上知识产权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下列特点:第一,国际知识产权的主体突破了一国国籍的限制,除了本国人外,外国人也能取得主体资格;第二,国际知识产权通常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一般先在一国取得知识产权,然后向外扩张到另一国或多国去取得知识产权;第三,国际知识产权可能同时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保护。

传统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具有的严格的地域性决定了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仅仅具有域内效力,原则上不发生域外效力,因而根本不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然而,自人类进入19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各国之间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的迅速开展,知识产权也逐步国际化,人们在一国取得的专利、商标和著作的专有权,也迫切需要在其他国家得到相应的承认和保护。但由于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在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以及权利取得方式等问题上存在立法差异,知识产权在法律保护方面也出现了明显的冲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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