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知名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971033899

犯罪主体原则上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原则上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原则上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第398条的泄露国家秘密罪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远小于国家工作人员,仅指在国家机关,如各级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要注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解释》,对读职罪主体范围作出了扩大化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照这一法律解释,这些人员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的渎职犯罪规定处罚。这表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完全等同于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近些年来,一些非究法意义的国家机构或国家机构中的一些非正式在编人员实际上履行了部分国家管理职权(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国家电力总公司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总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的核心要素在于职务而非身份。

本章犯罪之间常常存在相互竞合关系甚至多重竞合关系

这些竞合,既有包容型的竞合关系,也有交叉型的竞合关系。因为既有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也有特定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罪;既有一般的渎职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也有特定领域、特定活动的渎职甲,如环境监管失职罪、商检徇私舞弊罪。

厦门专业离婚律师

襄阳知名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江平
执业证号:14206201010797443
联系电话:15971033899
电子邮箱:397360729@qq.com
QQ/微信:397360729
联系地址:襄阳市长虹北路118号中润云邦大厦五楼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