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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公诉人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公诉人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并进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和公诉人的法律地位根本不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虽然平等,但是被告一方固定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原告为行政相对人,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不完全对等。与民事诉讼不同,为保护处于弱势的刑事被告人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现代法律往往限制了国家公诉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而让其承担更多的诉讼义务。比如,三大诉讼中有关举证责任负担的不同规定即典型地反映了这一差异。又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自行提起诉讼,一方业事人提起了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反诉与之对抗;而在刑事诉讼中。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自行提起外,其余案件均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不得向公诉机关提出反诉;在行政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起诉后,也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反诉。

2.诉讼对象不同。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人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解决的对象。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问题。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是行政争议,是因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公务活动而发生的纠纷。

3.当事人处分权不同。民事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正因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独特的作用和意义。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但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情况则不同,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也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胜诉后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

4.结案方式不同。民事诉讼结案方式包括调解和判决两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也是一种结案方式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结案。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只能用判决的方式结案,不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除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外,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只能判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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