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知名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971033899

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如原告起诉

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如原告起诉

 

包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如原告起诉、被告提出答辩或反诉、证人出庭作证等。但人民法院的活动并不都是诉讼活动,如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活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活动就不是诉讼活动,而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活动。诉讼活动必须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能够发生诉讼关系的活动。

诉讼活动与诉讼关系密切相关。诉讼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始终是诉讼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与作为诉讼关系中另一方的诉讼参与人发生关系。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诉讼活动表现出来。

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自身特殊之处,其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诉讼具有国家公权性质。民事诉讼是国家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公权力实现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方式。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因此,民事诉讼具有国家公权性质。

2.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民事诉讼是有目的、有组织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方式,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否则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或不产生一定的程序制裁。

3.纠纷解决的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的方式,其解决纠纷的过程与结果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生效裁决具有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的是,不管被告是否自愿,是否放弃参与诉讼,都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

(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

我国现行诉讼体制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三者之间有共通之处,但由于性质不同,因此也存在诸多差异。

1.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同。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完全


襄阳知名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江平
执业证号:14206201010797443
联系电话:15971033899
电子邮箱:397360729@qq.com
QQ/微信:397360729
联系地址:襄阳市长虹北路118号中润云邦大厦五楼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