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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它是独立自由的,同时是人格化的。法律关系主体制度发源于占罗马,最初只具有民法意义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对其行为进行调整的人。这里的"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人,经括具体的人和抽象的人。具体的人主要表现在。法律对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所给子的个别规定,如“出卖人”“委托人”“代理人”抽象的人主要表现在,法律对所存法律关系的主体所给予的抽象规定,如“自然人”“法人”等概念。法律关系主体越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但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和独立人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种意志自由和独立人格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亦称权义能力或法律人格,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这是主体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不具有权利能力,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权利能力本身是一种资格,是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先决条件,还不是权利本身。依据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权利能力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政治权利能力:依据主体的性质不同可将权利能力分为公民权利能力和法人权利能力;依据主休享有权利的条件不同,可将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出生始到死亡止都能享有的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是主体在特定条件下才能享有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如奴隶就没有权利能力,古代社会的妇女、中国古代的贱民、古罗马的外来民、中世纪的农奴等等,这些人的权利能力受到贬损,只具有部分的权利能力。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其范围也是不断扩大扩展的过程,现代公民的权利能力及于政治领域。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也有几种例外情况:(1)胎儿的权利能力。胎儿不属于自然人的范围,但许多国家的法律都保护胎儿的权利。如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2)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的权利能力。这些人虽属于自然人,但不具有参加与政治权利相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他们可以成为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3)死者的权利能力。人死亡之后就没有权利能力,但死者的某些特定权利,如人格权中的名誉权、著作权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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