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人们通过主观的观察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人们通过主观的观察形成
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人们通过主观的观察形成的印象和观念,是静态事物的反映。而诉讼则是动态的、发展着的法律状态。对此种状态,能简单地用权利义务观念来概括吗?这就是德国学者哥尔德施密特,对诉讼法律关系的商义提出的疑问。为此,册尔德施密特创造了诉讼法律状态说以取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他提出了以对有利判决的期望和避免不利判决带来的负担这两种观念来代替诉讼法律关系说中的权利义务观念,从而将诉讼作为当事人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场所。将民事诉讼看作是当事人之间赤裸裸的利益斗争,并通过观察这种动态的法律状态来解释民事诉讼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来塑造当事人、法官、律师、证人、检察官的人格疑与民事诉讼的目的相背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背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这一分析工具具有下列意义: 1.立法层面的意义 立法者通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对民事诉讼活动中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归纳,将网状的社会关系还原为一个个可以单独存在关系链,通过赋予这一个个关系链的参加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或者权力与责任就可以实现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调整。 2.法律适用层面的意义 法律适用是一个确定生活关系链的法律属性,进而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关系链参加者相应权利、义务或者权力与责任的过程。民事诉讼既是一个适用实体法律的过程,也是一个适用程序法律的过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可以帮助法律适用者在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个主体的关系网络中,寻找、剥离一个个可以单独存在的关系链,清晰地认识这些个关系链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者权力与责任。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3.行为指导层面的意义 通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这一分析工具,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可以“按图索骥”地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相对方,可以明确自己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进而指导民事诉讼活动参与者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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