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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只能由我国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只能由我国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只能由我国法院管辖,其他外国法院无权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对涉外专属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将在我国履行的这三类合同所发生的纠纷规定为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是因为在我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所注册的是中国法人,而在我国境内履行中外合作助探开发自然资源往往涉及对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问题。可见,这三类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我国主权问题,而且还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与我国的自然资源,因此,这三类合同纠纷案件只能由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涉外专属管辖与国内专属管辖,虽然在管辖的强制性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但是,涉外专属管辖与国内专属管辖仍然存在以下儿点主要区别:(1)专属管辖所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涉外专属管辖适用于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案件;而国内专属管辖则适用于因不动产、港口作业以及维承遗产所发生的纠纷案件。(2)专属管辖的法院不同。涉外专属管辖仅确定某些特定涉外案件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而并不确定具体行使管辖权的中国法院;而国内专属管辖则明确规定对某类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的具体法院。(3)专属管辖的目的不同。涉外专属管辖的目的在于排除其他外国法院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维护我国法院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而国内专属管辖的目的在于排除其他国内法院对特定民事案件的管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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