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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厦门专业离婚律师离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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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令 第20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郑斯林                  2○○4年1月6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1条 为建立多层次得养老保险轨制,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得糊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G务院得有关划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得基础上,自愿建立得增补养老保险轨制。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得划定执行。

       第3条 符合下列前提得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1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 具有相应得经济负担能力;   ?3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4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G有及G有控股企业得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5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参加职员范围;   ?2 资金筹集方式;   ?3 职工企业年金自己帐户治理方式;   ?4 基金治理方式;   ?5 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6 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得前提;   ?7 组织治理和监视方式;   ?8 中止缴费得前提;   ?9 双方商定得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合用于企业试用期满得职工。

       第6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ZF劳动保障行政部分。

    中心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得,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7条 企业年金所需用度由企业和职工自己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得列支渠道按G家有关划定执行;职工自己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自己工资中代扣。

       第8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得十2分之1。

    企业和职工自己缴费合计1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得6分之1。

       第9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 企业缴费;   ?2 职工自己缴费;   ?3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自己帐户方式入行治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G家划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进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1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划定比例计算得数额计进职工企业年金自己帐户;职工自己缴费额计进本人企业年金自己帐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进企业年金自己帐户。

       第十2条 职工在达到G家划定得退休春秋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自己帐户中1次或按期领取企业年金。

    职工未达到G家划定得退休春秋得,不得从自己帐户中提条件取资金。

       出境假寓职员得企业年金自己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1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3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自己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轨制得,其企业年金自己帐户可由原治理机构继续治理。

       第十4条 职工或退休职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自己帐户余额由其指定得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1次性领取。

       第十5条 建立企业年金得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 ,受托治理企业年金。

    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得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G家划定得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6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礼聘企业以外得专业职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3分之1。

       第十7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治理本企业得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得营业性流动。

       第十8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统1方为企业,另1方为受托人。

       第十9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得企业年金帐户治理机构作为帐户治理人,负责治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得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治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得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得贸易 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帐户治理人,投资治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2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需与受托人,帐户治理人,投资治理人和托管人得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治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治理应当执行G家有关划定。

       第2十1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ZF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负责对本办法得执行情况入行监视检查。

    对违背本办法划定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2十2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得,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得,按G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划定执行。

       第2十3条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得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得划定执行。

       第2十4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得《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增补养老保险轨制得意见〉得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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