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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人血白蛋白药店被判赔死者10.5万元厦门专业离婚律师离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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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肝硬化患者郑某购买,使用了6瓶人血白蛋白,没想到却是假药,两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

    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这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讯决,销售假药得厦门美信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判赔偿10.5万元。

      2007年6月3日至7月10日间,患有肝炎,肝硬化等疾病得郑某,从厦门美信好又惠医药公司海沧分店购买了6瓶人血白蛋白,标示出产厂家为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

    之后,在 卫生服务中央分6次打针使用。

      同年7月12日,郑某因再次泛起腹胀,全身乏力,恶心,呕吐等症状,被送到厦门中山病院住院治疗。

    同年9月,郑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2007年7,8月间,根据郑某支属得投诉,厦门市药监局对厦门市美信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得标示出产厂家为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批号为200702A025,规格为10g/瓶得“人血白蛋白”质量状况入行调查,确认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未出产过该批次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相关划定,该批次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郑某得支属以为,使用好又惠医药公司海沧分店销售得假药人血白蛋白造成郑某得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阶段,厦门中山病院医生董某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董某提出,郑某死亡得直接原由于大出血,系肝硬化得并发症。

    从理论上说,病人后期病情发铺较快,其本身得病况及外在得良多因素都有可能产生此种结果。

      董某说,人血白蛋白在医学中为替换治疗药品,在治疗肝硬化时有非常重要得作用。

      厦门市中级法院指出,考查郑某得诊疗过程,其死亡系本身疾病天然发铺结果,人血白蛋白得使用与郑某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人血白蛋白在郑某得肝病治疗中是重要得替换治疗药品,假如使用得人血白蛋白为假药,应有得药效无法实现,对郑某得治疗不可避免会产生影响。

      法院以为,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得产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得要求。

    销售得药品作为1种特殊商品,事关消费者得生命健康,销售者更应确保所销售药品得质量安全。

      厦门市中级法院认定,假药人血白蛋白得使用与郑某生命期得缩短有1定因果关系,对郑某得死亡结果有1定得介入度,医药公司应承担相应得法律后果。

    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新华社  责任编纂: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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