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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残后 护理费 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2十1条划定了护理费的赔偿的尺度和依据。 其中护理费包括两方面,1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是假如受害人被评定为残疾并达到需要护理的尺度而主张的定残之后的护理费。 对于前者,由于有明确的划定,在诉讼和审讯过程中产生争议的不是良多。 但是对于后者,由于法律划定不详细,因此多有争议和不合。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糊口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春秋,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公道的护理期限,但z长不超过2十年。 对于护理费的计算尺度也没有入行详细的划定,绝管该条第1款划定了护理费的赔偿参照误工的尺度入行计算。 但是我们都知道定残之后的护理和住院期间的护理所付出劳动必竟不能相提并论,况且出院之后的护理职员有的根本不存在误工。 所以说定残之后的护理费的赔偿完全依照误工费的赔偿尺度计算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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