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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残后护理费厦门专业离婚律师离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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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残后 护理费  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2十1条划定了护理费的赔偿的尺度和依据。

    其中护理费包括两方面,1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是假如受害人被评定为残疾并达到需要护理的尺度而主张的定残之后的护理费。

    对于前者,由于有明确的划定,在诉讼和审讯过程中产生争议的不是良多。

    但是对于后者,由于法律划定不详细,因此多有争议和不合。

    
该解释第21条第2款,第3款是这样划定的: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糊口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糊口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春秋,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公道的护理期限,但z长不超过2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这里,关于什么样的伤残达到护理的尺度没有明确划定,1般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分为1至十级,法律对于达到何种级别的伤残需要护理职员入行护理没有说明。

    对于护理费的计算尺度也没有入行详细的划定,绝管该条第1款划定了护理费的赔偿参照误工的尺度入行计算。

    但是我们都知道定残之后的护理和住院期间的护理所付出劳动必竟不能相提并论,况且出院之后的护理职员有的根本不存在误工。

    所以说定残之后的护理费的赔偿完全依照误工费的赔偿尺度计算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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