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受阻题目必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受阻题目必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多年来,不动产继承的法定继承权都是通过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来认定,同样,遗嘱继承权也应经公证处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来认定。 确认遗嘱的效力是公证处认定遗嘱继承权的基础,也是必经程序。 因此,从便民和利便办证考虑,法律应赋予公证处以确认权和相应的公告权,并规范确认程序,有了确认权,公证处在办证时,就可以行使该权利。 第一,以书面形式通知利害关系人,并限期到场,期限届满,若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场,即可视为其自动抛却权利,或以为其对遗嘱无异议,使该遗嘱被确认。 第二,以公告的方式公示。 对于无法通知到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人和存有最后一份公证遗嘱的其他人),或拒收书面通知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公告的方式入行公示,权利人未在划定的期限内前来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亦可视为其已被通知到,而自动抛却权利,使遗嘱得到确认,从而使不作为的行为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样,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遗嘱效力的可变性等一系列题目都能得到有效地解决,从而使遗嘱继承公证能够顺利入行,以实现遗嘱人的生前意愿,维护遗嘱继承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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