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知名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971033899

关于代书遗嘱的有效前提及见证人资格

关于代书遗嘱的有效前提及见证人资格

 

     

  代书遗嘱的有效前提及见证人资格  代书遗嘱的有效前提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

     继承法对见证人数目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披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需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详细日期。

     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

     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需亲笔签名,不答应他人代签。

       遗嘱人不能书写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  继承法未划定这种替换办法,但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以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嘱的能力,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所以应当答应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

     但是,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遗嘱代书人必需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假如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泛起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遗嘱代书人,见证人所需前提更具体说法(增补)  1,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进为其主要糊口来源的人。

       2,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需是理智健全的正凡人。

     精神变态,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需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

     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需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为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亲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襄阳知名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江平
执业证号:14206201010797443
联系电话:15971033899
电子邮箱:397360729@qq.com
QQ/微信:397360729
联系地址:襄阳市长虹北路118号中润云邦大厦五楼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