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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聊十几年从未交水费自来水公司与一小学对簿公堂—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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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07年7月,北京市自来水团体有限责任公司发现丰台区1小学的用水未在公司办理立户手续,自1992年建校至今也从未交纳过水费。经核查计量学校用水情况的水表,自来水公司核算出截止2008年5月8日该
[案例正文]:
  2007年7月,北京市自来水团体有限责任公司发现丰台区1小学的用水未在公司办理立户手续,自1992年建校至今也从未交纳过水费。经核查计量学校用水情况的水表,自来水公司核算出截止2008年5月8日该校拖欠水费及相应的污水处理费近16万元。自来水公司再多次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学校告到法院索要拖欠的水费。近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自来水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7月,自来水公司在核查全市用水情况的过程中,发现丰台区1小学未在公司办理立户手续,且自1992年建校至今用水十几年从未交纳过水费。经由核实,在学校教授教养楼东侧有1水表计量该校用水情况。在教委的协调下,自来水公司和学校领导1起到水表处查望了示数,截止2008年5月8日示数为58970,公司依据学校情况及历年水价核算水费为118380.70元,污水处理费为41496.88元。之后,自来水公司就这笔水费与学校多次入行协商,学校还曾就拖欠水费1事归函自来水公司,说明办公经费全由上级划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十几年的水费1次支付学校根本无法承受,要求减免。后双方协商无果,自来水公司将学校诉上法院,要求学校全额支付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共计159877.58元。  开庭审理时,学校辩称:本案的被告不该是学校,1992年教授教养楼的建筑单位与学校交接时承诺过学校不用承担水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同时,自来水公司本身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多年来没有为学校办理立户手续,应自行承担未立户所产生的责任;并且自来水公司不能证实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完全由学校使用,不排除水表在教授教养楼未建时就已使用,现在仍有其他用户在使用的情况;因为多年来自来水公司没有按时查表,因此完全按均匀分段的方法测算出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其结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即使学校应该支付水费,污水处理费,2006年之前的部门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学校的答辩,自来水公司提出:用户用水应主动在自来水公司登记立户,而学校从未主动办理用水立户登记,公司2007年知道这1情况后便立刻向学校主张,该校也归函承认拖欠水费事实,因此不存在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况;公司按照实地考察,流量实验以及观察水管走向的方法,均可以肯定水表连接的管道仅向学校供水,不存在其他用水户;而公司计算水费时更是考虑到学校的实际情况,往掉冷暑假,1年中只收取9个月的水费。  因双方均各持己,案件未能调解,目前仍在入1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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