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地决定—离婚财产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地决定—离婚财产
江西省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地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5条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地缴费尺度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地3%,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无法核定工资总额地企业,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均匀工资乘以该企业职工总人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