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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它不同于民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在民法中无论是侵权还是违约,责任人均按规定对受损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海商法却不然,由于海上运输总有特殊风险相随,损害随时发生,如果是全部赔偿,赔偿额常常会超过肇事船舶的总价值,无疑会影响航海事业的发展,因此,允许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依法将自己对受损方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的,对其免除进一步的赔偿责任。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准据法的确定,一般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我国《海商法》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第268条至第276条对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

1.对于海事合同争议,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其准据法;当事人未作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准据法。

2.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3.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

4.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5.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适用法院地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6.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7.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海商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0.所适用的外国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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