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知名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971033899

夫妻债权债务因混合而消灭是否有法规依据?厦门专业离婚律师婚姻继承

夫妻债权债务因混合而消灭是否有法规依据?厦门专业离婚律师婚姻继承

 

在现实糊口中,假如夫妻双方在未结婚之前,1方向另1方借款的,双方就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双方结婚之后,两自己对债权债务天然不会再往计较,但假如结婚后双方因各种原因而离婚,就会涉及到该笔借款是否应该偿还的题目,很多人以为夫妻的债权债务会由于结婚而混合消灭,那夫妻债权债务因混合而消灭是否有法规依据。

     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具体说明。

     1,夫妻之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1百零5条"债权和债务同回于1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3人利益的除外”的划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1体,债权债务同回于1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

     但婚姻关系确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同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1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共同体。

     对外该共同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由于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的条件。

     所以夫妻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由于结婚而混同。

     2,夫妻婚前自己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8条"有下列情形的之1的,为夫妻1方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的划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1)》第109条"婚姻法第108条划定的为夫妻1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的划定,否定了之前婚姻法关于婚前自己财产在婚后若干年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定,因此离婚后王某依然享有婚前对孙某的自己债权。

     3,现行婚姻法划定的是夫妻商定财产制。

     夫妻商定财产制是夫妻对其财产所做的商定,是1种协议,作为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契约,也可以算是1种特殊的合同,主要是由婚姻法调整,但在契约的订立,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却要合用合同法的划定。

     因此夫妻商定财产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应受合同法的制约。

     而且依照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划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独立的自己财产,夫妻各自以自己的自己财产承担相应债务。

     夫妻债权债务因混合而消灭没有法规依据。

     首先,夫妻离婚时,双方婚前自己财产回自己所有。

     而该债权债务是在夫妻婚前就已经成立,所以,它不会由于夫妻间的婚姻关系而消灭。

     夫妻双方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即使结婚,婚前的财产也不会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婚前的债权债务不会因混合而消灭。

     

襄阳知名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江平
执业证号:14206201010797443
联系电话:15971033899
电子邮箱:397360729@qq.com
QQ/微信:397360729
联系地址:襄阳市长虹北路118号中润云邦大厦五楼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