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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研究厦门专业离婚律师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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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研究

劳动条约的效力,是劳动条约的焦点问题,体现着劳动条约的本质属性。我国劳动法关于无效劳动条约,仅仅设计了两个条款,并极为原则和抽象。以至于在实践中,大量的劳动条约事实是有用,照旧无效,经常纠缠不清。笔者试从学理和逻辑的视角,就无效劳动条约的主要争议揭晓一管之见。为了使本文有一定的说服力,笔者先从劳动条约效力认定的价值取向入手,为下文条约效力的推断奠基理论基础,然后再详细剖析劳动条约的效力问题。

一、劳动条约效力认定的价值取向

关于无效劳动条约,我国《劳动法》18条和97条予以了规范。从规范的条文看,劳动法对生效劳动条约的要求很高,掌握的尺度较为严酷。其条文背后蕴藏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在于强调劳动条约的严肃性,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劳动法制看法,促进劳动条约制度的不停规范,从而到达掩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利益以及建设规范协调劳动关系之宗旨。然而,立法者由于过于思量了执法的指导功效,执法调整过于超前,而对我国劳动市场的现状重视不够,以至于在对无效劳动条约的认定和推断问题上,显得有些武断和不够审慎,其发生的效果与立法宗旨难免南辕北辙。

众所周知,劳动条约是劳动者和用人单元之间就劳动权力和劳动义务告竣的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元之间缔结劳动关系的唯一正当形式。劳动条约一旦被确认无效,即意味着劳动条约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执法效力。也就是说,虽然劳动者为用人单元提供了劳动,用人单元已经接受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但这种劳动力资源的提供和使用都是非法的。虽然实践中无效劳动条约根据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置惩罚,但也仅仅是针对条约已经推行的部门。对于尚未推行部门,劳动者和用人单元将完全回复到条约订立之前的自由状态,双方都无需受到已经签署的劳动条约的羁绊和羁绊。可见,劳动条约的无效,导致劳动关系的彻底破碎。

因此,认定条约无效,不应是我们努力追求的执法结果,而只能是迫不得已的被动选择。首先,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元在劳动历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互联合历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不仅缔造了人类,也是人类生活和生长的基础,是人类社会不停向前生长的庞大推动气力。正如马克思所说:“岂论生产的社会形式怎样,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可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若是都保留在静态上,劳动关系只能是一种可能存在的关系。马克思在指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社会生产的两个要素之后,又说:“可是,两者在相互分散的情形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通常要举行生产,就必须使他们联合起来。”可见,劳动关系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一个动态的联合历程,只有确立劳动关系的存在,鼎力大举促进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联合,才气缔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推感人类社会的连续生长。其次,劳动权是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是劳动者实现生活权和生长权的主要保障。劳动权包罗事情权、获得劳动报答权、职业宁静权、权,这些权力都具有一个配合的功效,使劳动者的生命和生涯获得保障。劳动者不仅能够康健地生活,而且能够有保障地生涯,这是劳动权的生活理念。第三,当前,我国处于企图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期,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法制看法还比力淡薄,对规范劳动条约的熟悉也比力模糊,要求他们签署一个没有任何瑕疵的劳动条约,显着具有理想主义的色彩,并不切合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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