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中央诉被告章某,4川泸州现代运业团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央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案入行公然宣判,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章某,4川泸州现代运业团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7.43974万元。
2010年3月5日,章某驾驶1辆大客车由万州去重庆方向行使,当车行至渝宜高速公路入城方向76Km+32.8m处时,与1未着名老年女性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该行人死亡,被告章某逃逸事故现场。
事发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该未着名女性行人横穿高速公路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得直接原因,承担主要责任;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具有逃逸情节,承担事故得次要责任。
4月2日,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中央将章某起诉到长寿法院,同时将肇事车辆得挂靠公司4川泸州现代运业团体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央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3被告辩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中央不是未着名老太得近支属,且在事故中没有垫支行为,不具备原告得主体资格,应当驳归原告得诉求。
经审理,长寿法院以为: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暂行办法》相关划定,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中央作为重庆市人民ZF授权得职能部分,在未着名死者未确认身份或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时,有权行使相应得诉讼权利,故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中央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维护未着名死者得正当权益,符正当律划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