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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一方也能分得部门遗产

同居一方也能分得部门遗产

 

同居一方也能分得部门遗产糊口7年未领成婚证   在农村糊口的郭老师来到报社,向记者叙述说,他的哥哥郭强(假名)因车祸不幸归天,遗留下一笔遗产。

    

由于不懂相干的法令,家里人不知该怎么去分这笔遗产。

    

  郭老师对记者说,2000年的时辰,他的哥哥郭强65岁,在媒妁的拉拢之下与小哥哥5岁的王某熟悉并计划在一路糊口,根据农村的风尚习惯,他们进行告终婚典礼,但一直未领取成婚证。

    

"但是到了2007年,我哥哥却不幸因车祸灭亡,猎取了灭亡补偿金20万元,另外他家另有10万元的存款。

    

听人说,在这种环境下,我的怙恃是哥哥产业继续人,可继续这笔遗产,可我的怙恃早已过世,我哥哥又没有后代,我也没有其他兄弟姐妹,我想我是他的亲弟弟,应该继续其产业,以是我要求得到该30万元。

    

但曾与哥哥糊口在一路的王某也要继续这30万元,她要求支解这些遗产。

    

我想问一问,王某是否有权力分这30万元?”  张振宇为你辩护网对此事做出了具体的解答: 王某只能分得10万元存款中的一部门,无权得到灭亡补偿金,来由是灭亡补偿金不是遗产,只是对灭亡者嫡亲属的一种精力安抚。

    

详细来由是:   一,郭老师的哥哥郭强与王某婚姻关系不建立,王某不是郭强的法定继续人。

    

二人虽然进行告终婚典礼,但未领取成婚证,不能组成正当有用的婚姻关系,且两边是在2000年以后才糊口在一路,不能组成《婚姻法》诠释(一)第五条规定的事实婚姻关系,以是王某不能作为法定继续人继续遗产。

    

  二,不外,虽然说王某不是法定继续人,但王某可以适当分得一部门遗产。

    

由于郭强与王某2000年最先糊口在一路,其时王某已60多岁,两边都已经缺乏劳动能力,然后彼此扶助糊口7年,王某应该视为依赖郭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糊口来源的人,或者是被郭强抚养较多的人,依据《继续法》第十四条,她该当分得适当遗产,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王某可以多于郭老师本人分得遗产,以此才干彰显法令的公平公理。

    

  三,灭亡补偿金20万元不行以作为遗产支解,应所有由郭老师取得。

    

来由是: (1)灭亡补偿金不是遗产。

    

遗产的界说是公民灭亡时遗留的小我私家正当产业,规模包括公民的收入,衡宇,家具和糊口用品,公民的林木,牧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令许可公民全部的出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业权中的产业权力以及公民的其他正当产业。

    

由此可以看出,遗产的条件是小我私家正当产业。

    

灭亡补偿金在死者灭亡后取得的,并不是死者产业,只是由于造成死者的灭亡,才发生了灭亡补偿金,灭亡补偿金不能作为遗产来加以继续;(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力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诠释》第九条中将灭亡补偿金的性子定性为精力损害安抚金,而且在第七条中规定"天然人因侵权举动致死,或者天然人灭亡后其人格或者尸体遭受陵犯,死者的配偶,怙恃和子女向人民法院告状请求补偿精力损害的,列其配偶,怙恃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怙恃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嫡亲属提告状讼,列其他嫡亲属为原告”,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惟独死者的配偶,怙恃,子女和嫡亲属才干提起补偿,其他人不能要求灭亡补偿金。

    

依据上述第一点的阐明,王某只是郭强的同居者,不是他的配偶,故不能要求灭亡补偿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第十条的规定: "遗产根据下列顺序继续: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怙恃。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怙恃,外祖怙恃。

    

继续最先后,由第一顺序继续人继续,第二顺序继续人不继续。

    

没有第一顺序继续人继续的,由第二顺序继续人继续。

    

"据此规定,郭老师的怙恃早已过世,郭强又没有子女,王某又不是郭强的配偶,在没有第一顺序继续人的环境下,惟独郭老师是法定的第二顺序继续人,以是这20万元的灭亡补偿金应归郭老师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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