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知名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971033899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增补划定》若干题目的解释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增补划定》若干题目的解释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增补划定》若干题目的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外交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同意,现对《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增补划定》(民基发(1998)21号,以下简称《划定》)解释如下:一,《划定》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海内申请再婚,假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及《划定》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系指由外国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一方是中海内地居民,出国职员或内地出国假寓华侨的,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用于申请再婚登记,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二,《划定》二"……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原配偶的国籍证实”的划定,目的是了解该外国人原配偶是否为中国公民。

   下列形式的文书均可以作为有效的"原配偶的国籍证实”:(1)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注明当事人原配偶国籍确当事人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2)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的由该国有关部分出具的写有当事人原配偶国籍的证实;(3)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确当事人原配偶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4)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确当事人原配偶本人作出的国籍声明;(5)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确当事人作出的原配偶国籍声明;(6)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的写有当事人原配偶国籍的原结婚证;(7)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确当事人原配偶的国籍证实;(8)该国驻华使领馆公证确当事人作出的原配偶国籍声明;(9)当事人称本国法律不答应提供原配偶国籍证实的,当事人须提供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不予出具证实的照会,并提供经申请结婚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原配偶国籍声明。

   三,《划定》五"婚姻登记治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实或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证实收进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所指存档材料是: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书,(离婚证件或国籍证实的)公证(认证)书,判决书生效证实。

   离婚证件公证书一般是对复印件公证(另纸公证),假如公证,认证是在离婚证原件上做的,而当事人以为仅此一件,须自己保留,登记机关应在原件上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再婚”,并将复印件存档。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题目的决定(法释〔2000〕6号)

襄阳知名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江平
执业证号:14206201010797443
联系电话:15971033899
电子邮箱:397360729@qq.com
QQ/微信:397360729
联系地址:襄阳市长虹北路118号中润云邦大厦五楼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