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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方式

遗产继承的方式

 

     

  遗产继承的方式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育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门财产在其死后转回扶养人所有。

     该方式主要泛起在白叟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支属关系的遥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假如同时泛起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划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回继承人的行为。

     继承是一种法律轨制,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前提下才能发生。

     房产继承只是继承遗产中的房产行为而已。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前提。

     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正当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由于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正当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划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前提。

     被继承人假如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募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前提。

     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

     这时,应当先将房产入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商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入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 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假如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入行处理。

     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划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入行继承。

     《继承法》划定的法定继承人是: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抛却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统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

     对于有特殊难题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糊口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前提的继承人,不绝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由协商一致,可以均匀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均匀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峻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峻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固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很多份。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

     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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