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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合用

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合用

 

     

  涉外继承的法律合用  依据指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合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合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题目的意见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合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合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合用,依照本章的划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划定的,合用国际条约的划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划定的,可以合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假寓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合用假寓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划定合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四>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划定来确定应合用的实体法。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假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划定的除外。

       192.依法应当合用的外国法律,假如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海内法律冲突的划定,确定应合用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划定的,直接合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紧密亲密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3.对于应当合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心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合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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