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应留意的题目有哪些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应留意的题目有哪些
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 二是合用的法律较复杂; 三是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条件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合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局; 四是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 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去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涉外继承公证由在海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海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海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应留意以下题目: (1)留意时效。 有的国家对继承的时效划定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间很长。 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 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 (2)在国外设立遗嘱的检修和效力的确认。 对遗嘱的检修是指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我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有无变更等。 根据司法部划定,对国外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依据地的法律,经当地法定机关检修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背我国法律的除外。 相关知识: 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实和代办署理权证实。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实。 国外提供的死亡证实应经由公证,认证。 (3)遗产状况证实。 (4)被继承人的支属关系证实,以及有无依赖被继承人糊口的人的证实。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 如其他继承人抛却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正当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涉外继承的公证书可分为两类: 一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海内办理有关涉外继承手续使用,也发去部门国家使用。 二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主要是发去域外,供当事人办理继承手续使用。 如支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抛却继承权公证书,无遗嘱公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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