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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范围是什么

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范围是什么

 

  代位继续中的被代位人规模是什么  综观各国继续立法,关于代位继续中的被代位人规模的规定,大要有四种类型:   1.被代位人限于被继续人的直系卑支属。

    

  我国继续法和台湾地域民法属于这种类型。

    

这反应了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在继续规模问题上的一致性。

    

但在法条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差别。

    

我国继续法例定,被继续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续人灭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续,将被代位人限于被继续人的子女。

    

台湾地域民规则一般地将直系卑支属列为被代位人,规定第一顺序继续人有于继续最先前灭亡或损失继续权者,由其直系卑属代位继续其应继份,而第一顺序继续工钱直系卑支属。

    

  2.被继续人的直系卑支属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支属都可以作为被代位人。

    

  日本,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民法属于这种类型。

    

该当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修改之后,对被代位人的规模作了限定,即旁系血亲作被代位人仅限于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亲不能作被代位人。

    

  3.被代位人的规模包括直系卑支属,怙恃及其直系卑支属和祖怙恃及其直系卑支属。

    

  德国和瑞士等国属于这种类型。

    

属于这一类型的继续立法,严酷贯彻亲系继续原则,继续顺序按亲系划分,每一顺序中再按亲系划分为若干顺序,顺序在前的继续人先于被继续人灭亡,即由其直系卑支属代位继续,只要该亲系中有继续人存在,其应继份就不会转归他系继续。

    

比方,按瑞士民法典第457至460条和德国民法典第1924至1928条规定,第一顺序继续人是死者的直系卑支属,子女先于被继续人灭亡,由其直系卑支属代位继续,以亲等近者为先。

    

为直系卑支属中亦有人死于被继续人之前,则由先死者的直系卑支属代位继续。

    

无直系卑支属,即由第二顺序继续人即怙恃及其直系卑支属继续,以亲系亲等为序,即怙恃中一方先于被继续人灭亡,由其直系卑支属代位继续,无直系卑支属时,由他方及其直系卑支属继续。

    

第三顺序继续人是祖怙恃及其直系卑支属。

    

这一顺序的继续人同样要按亲系和亲等继续,即起首,将遗产分成二份,父系祖怙恃和母系祖怙恃各一份。

    

各系之中祖父和祖母平均继续。

    

一方灭亡,由其直系卑支属代位继续,无直系卑支属的,由保存一方及其直系卑支属继续。

    

父系或母系祖怙恃中一方无人继续时,所有遗产由有继续人的一方继续。

    

亲系继续止于祖怙恃。

    

  4.被代位人的规模包括直系卑支属,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支属,祖怙恃及其直系卑支属。

    

  美国同一继续法典属于这种类型。

    

这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的区别在于,根据第三种类型的立法,兄弟姐妹不是一个自力的继续顺序,他们被划归怙恃及其直系卑支属这一亲系之中。

    

如前所述,根据这种立法,怙恃中一方先于被继续人灭亡,其应继份由其直系卑支属代位继续,而不转归保存配偶,惟独灭亡一方无直系卑支属时,保存配偶才干得到对方的应继份。

    

而根据第四种类型的立法,怙恃和兄弟姐妹是彼此自力的两个继续顺序,怙恃中一方先于被继续人灭亡,应继份即转归保存一方。

    

换言之,只要怙恃中有一人保存,兄弟姐妹就被解除在继续顺序之外。

    

可见第四种类型的立法对怙恃中的保存一方较为有利,而第三种类型的立规则对兄弟姐妹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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