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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职员询问遗嘱人,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实

公证职员询问遗嘱人,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实

 

遗嘱继续为你辩护网: 评判人员扣问遗嘱人,谈话笔录该当着重记载哪些内容? 评判人员扣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职员外,其他职员一般不得在场。

    

评判人员该当根据《公证法式法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造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该当着重记载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态,精力状态;遗嘱人系暮年人,间歇性精力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该当记载其对事物的辨认,反映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环境,包括其配偶,子女,怙恃及与其配合糊口职员的根基环境;
(三)遗嘱所处分产业的环境,是否属于遗嘱人小我私家全部,从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方式举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定全部权的环境;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所在和历程,是自书照旧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增补,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前提;代书人的环境,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署名,盖印或者指模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该当具体记载其处分遗产的意思暗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根基环境;
(七)评判人员认为该当扣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该当就地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贰言后,遗嘱人,评判人员,见证人该当在笔录上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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