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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的处理(附案例)

婚前财产的处理(附案例)

 

  的处置惩罚(附案例)  我国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伉俪一方的产业: (一)一方的婚前产业;(二)一方因身体受到危险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糊口补贴费等用度;(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四)一方专用的糊口用品;(五)其他该当归一方的产业。

    

第十九条规定: 伉俪可以约定存续时代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全部,配合全部或部门各自全部,部门配合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伉俪一方全部的产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伉俪配合产业。

    

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婚姻法例定伉俪产业遵照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案例  童女诉王男返还婚前产业案  1999年3月王男在某市郊野某楼盘购得三房两厅共95平方米商品房一套,王男付出了首期共两成楼款后,因经济收入有限已无力付出剩余的第三成首期款,对每月两千多元的还贷钱款也时有拖欠,直至2001年,第三成首期款仍无力付出,仅滞纳金就已到达几千元。

    

同样因经济能力问题,王男所购的该房产也一直未装修入住。

    

2001年6月,王男通过伴侣先容熟悉了童女,童女年龄轻轻,但事情能力很强,且在某外贸公司就职,收入不菲。

    

王男正为房款无钱还贷的事忧心如焚,本没有表情谈对象,当他相识到童女的能力和丰盛的收入后,当即改变了立场,心中打起了小算盘。

    

王男最先使用各类手段寻求童女,今天去影戏,来日诰日去登山,后天去听音乐,尽量增长与童女在一路的时间,每次都对童女照料得过细入微,还给童女做饭,洗衣服,有一次童女伤风高烧不退,王男在病床前守了一天一夜跬步不离。

    

童女只管事情能力强,但究竟社会经验不足,在王男穷追不舍的强盛攻势下,终被王男的所谓“朴拙”打动,  2001年9月两人从熟悉最先仅仅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正式确立了爱情关系并住在了一路。

    

2002年2月,两人已最先磋商成婚的事宜,王男与童女口头约定,王男在1999年所购的商品房为两人婚后配合产业,王男答应等管理完成婚手续后就和童女去衡宇办理构造变动房地产产权证。

    

王男率直暗示因为钱不敷,本身只付出了部门屋子首期款,第三期首付款需要童女负担一部门,童女见王男立场老实,且两人也已经谈婚论嫁,因此对王男的要求就欣然赞成,当全国午童女即去银行提取现金2万多元,与王男一同将此金钱存入成长商的账号,还清了拖欠的第三成首期款和罚金。

    

接着两人最先准备成婚事宜,童女向往着幸福的婚姻糊口,虽然王男的收入比本身少了许多,但王男对本身无微不至的体贴与庇护,让童女感应很是幸福,因此王男的收入高低并不影响他们的糊口,童女本身的收入不低,婚后仍旧能有很优越糊口。

    

童女也自动负担了屋子装修的用度,还专程将在内地栖身的父亲接来帮忙摒挡衡宇装修事宜,2002年5月衡宇装修完毕,新居很是大度而气派,但童女也为此支付了近十万元的装修用度。

    

  统统筹办停当,2002年6月两人正式挂号成婚,并到场了本地某机构举办的相称盛大的团体婚礼,统统都是那么顺遂,童女幸福不已。

    

但婚后不久,两人便最先发生抵牾与争吵。

    

王男一改婚前温存关心的立场,有事没事挑童女的弊端,婚前婚后判若两人。

    

童女很是苦恼,但更让她想不到的工作产生了,同年8月,王男即向法院告状要求仳离,对于房产问题只字不提。

    

童女意识到王男与之成婚的底子目的,全部的向往都成为泡影,于是决定放弃。

    

童女应诉暗示乐意仳离但同时要求支解房产,法院以该房产不属于伉俪配合产业为由不予审理。

    

童女不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颠末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房产应予以审理,裁定打消原讯断,发回重审。

    

在原审法院再审历程中,王男对衡宇内的装修内容均予以确认,对于童女签署的装修合同也予以确认,但对于童女提交的交款票据却矢口否定,认为每张票据上均写明交款人是童女,因此票据属于童女捏造;至于装修衡宇所花的钱款以及第三期首付房款也是王男以现金情势付出的。

    

法院颠末审理,讯断王男1999年所购房产属于王男小我私家全部,但王男需偿还童女衡宇装修款和房产第三成首期款共12万元。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伉俪一方的婚前产业属于伉俪一方的产业。

    

婚前指从前,我国婚姻法实施婚姻挂号制度,男女两边成婚需颠末法令规定的婚姻挂号构造管理挂号手续后,该婚姻才受法令的掩护。

    

婚前婚后以成婚证实记录的挂号日期为界,婚姻挂号日期即为成婚日。

    

伉俪一方的婚前产业是指伉俪一方在成婚挂号日前取得的产业,婚前产业属于小我私家全部,它不因成婚时间是非而变为配合产业,非全部权人的另一方不得加害。

    

同时,基于全部权人对产业享有完全的支配权,我国婚姻法也同样承认伉俪一方自由处分本身的小我私家产业,即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将小我私家产业约定为配合产业,可是,因为伉俪关系的特殊性,为了制止发生不须要的纷争,婚姻法同时明确规定,伉俪两边对产业的约定该当接纳书面情势。

    

通过书面情势约定的产业协议,对伉俪两边具有束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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