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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伉俪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赐与经济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关于审理仳离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 对伉俪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赐与适当的经济赔偿 。
律师姓名:李江平 执业证号:14206201010797443 联系电话:15971033899 电子邮箱:397360729@qq.com QQ/微信:397360729 联系地址:襄阳市长虹北路118号中润云邦大厦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