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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提供设计劳务如何界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提供设计劳务如何界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入行建筑、工程等项目提供设计劳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入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入行现场勘探、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都在中国境外入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进,暂免征税。

    
  2、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入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入行现场勘探、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门是在中国境外入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入行监视治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流动。

    因此,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进,除准许其扣除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门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进应依照税法划定按营利企业单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正确的证实文件,准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入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进合并计算征税。

    对不能提供正确的本钱、用度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税的,可暂按其设计业务收进额的15%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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